第十九条 在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黏土砖的区域内,建筑工程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设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监理。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加强监督。
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含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住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除国家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符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及时予以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规范使用。
(许昌市墙改办党支部、许昌市墙改办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