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在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黏土砖的区域内,建筑工程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的规定设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监理。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加强监督。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含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住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交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墙体材料发展服务中心党支部、市墙体材料发展服务中心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