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城事

房屋无法过户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本报讯 (记者 王利辉 通讯员 刘少玄 张留丽) 买房时交了定金,却由于卖方未按时还贷导致房屋被法院查封,交易无法实现,买方遂将卖方诉至法院。11月1日,记者从禹州市人民法院获悉,此案已宣判。该法院依法判决解除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卖方双倍返还买方定金8万元。

此案原告叫郭某,家住禹州市古城镇。2019年6月,郭某通过禹州市某房产中介,以52万元的价格,采用按揭的方式从王某手中购得一套房屋,并与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按照约定,郭某应在合同签订时支付5万元定金;王某承诺于2019年12月底前办理过户手续,如不遵守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倍返还郭某定金。合同签订当日,郭某向王某支付了5万元定金,其中1万元双方均同意暂存在房产中介作为押金。此后,郭某得知自己所购的房屋被禹州市人民法院查封,根本无法办理按揭和过户手续。

原来,这套房屋是王某于2016年以按揭的方式从禹州市某房地产公司购买的,贷款金额为35万元,借款期限为30年。后因王某未按约定偿还贷款,银行遂从禹州市某房地产公司的保证金账户中扣划35万元,用以抵偿王某所欠的借款本息。随后,禹州市某房地产公司将王某诉至禹州市人民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其代偿的借款本息35万元。2019年9月,该法院依据禹州市某房地产公司的申请,查封了王某所购的房屋。

得知此事后,郭某十分气愤,遂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王某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0万元。

今年9月,此案开庭审理。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于被告王某的原因无法履行,导致原告郭某的目的不能达到。因此,原告郭某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王某无法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王某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5万元定金中的1万元暂存在房产中介作为押金,王某实际收到定金4万元,所以王某应当双倍返还郭某定金8万元。”承办此案的法官齐光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