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社会与法

刷卡套现转借他人 法院:借贷行为无效

本报讯 (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牛丹) 生活中,亲戚朋友之间互帮互助借钱济困的行为十分常见,但帮助他人须量力而行,更应遵规守法。如果是将刷卡套现资金和网络贷款转借他人,这样的借贷行为无效。近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便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张某家住长葛市,现年38岁,与李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两人恋爱期间,张某为全力支持李某创业,先通过银行和微信转账借给李某12万元和2.25万元,后又将通过信用卡套现的13.4万元和网络贷款2.28万元出借给李某。2021年3月,双方对所借款项进行对账结算后,李某自愿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其向张某借款30万元。后两人关系破裂,张某多次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无果,遂诉至长葛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偿还借款。经审理,该法院一审判决李某向张某返还钱款30万元,二人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两人借贷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以及应予返还的钱款数额如何确定。

关于两人借贷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本案中,张某出借给李某的款项主要由4个部分组成。首先,张某通过银行和微信转账将自有资金出借给李某的12万元和2.25万元两部分,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达成民间借贷合意,应当认定为有效,李某应予返还。其次,张某通过信用卡刷卡套现和互联网金融借贷等方式贷款后转借给李某的13.4万元和2.28万元两部分,表面上看是张某通过网上转账等方式将款项出借给李某,实质上均是张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再进行出借的行为,该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一项规定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均应认定为无效行为。

关于应予返还的钱款数额如何确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张某与李某之间13.4万元和2.28万元的借款,虽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但钱款应当予以返还。加上前两笔借款合计14.25万元,李某应返还张某钱款共29.93万元。鉴于李某已在双方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向张某借款30万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法院予以确认。综上,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且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没有所有权,只有在其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才发生借贷法律关系。故,以信用卡刷卡套现的方式出借款项系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三庭庭长徐晓勇提醒广大群众,若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还可能犯高利转贷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