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巩固禁放成果,优化环境质量,有效维护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为市民营造更加平安、祥和、有序的生活环境,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2月中旬,我市开展烟花爆竹禁放整治行动。
自该整治行动开展以来,我市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开展清理清查工作,保持对非法生产、销售、运输烟花爆竹和危爆物品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前不久,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鄢陵县公安局分别查处一起非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案件。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店主被行政拘留5日
2016年7月14日,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许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并决定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依照该办法,建安区、魏都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国家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理的城市规划区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禁放整治行动自2019年12月1日启动后,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组织专门力量集中排查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场所,全力消除烟花爆竹方面的安全隐患。
市区莲城大道上有几家门店,多年前曾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结合这种实际,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南关派出所社区民警有针对性地走访排查。2019年12月30日,社区民警在莲城大道上一纸店内发现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20挂(盘)。依据有关规定,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民警当日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对店主周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周某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也被收缴。
非法运输烟花爆竹
驾驶人被罚款1万元
享受健康的环境是每位群众的权利,保护良好的环境是每位市民的义务。临近春节,鄢陵县公安局对烟花爆竹、危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更加重视,要求各派出所对辖区内的废旧厂房、出租房屋、空置楼院等场所加大检查力度、增加检查频次,确保辖区内不发生烟花爆竹引发的安全事故。
2019年12月20日,鄢陵县公安局只乐派出所民警到鄢陵县只乐镇崔庄村一砖厂内检查时,发现一辆悬挂江西牌照的货车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经查,该货车驾驶人系禹州市的孟某。他未经许可,驾驶货车从禹州市运输烟花爆竹到鄢陵县只乐镇崔庄村,打算在春节期间销售,正从货车上往下卸烟花爆竹时,只乐派出所民警出现了。
由于孟某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鄢陵县公安局依法对其罚款1万元,并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对孟某运输的1013箱烟花爆竹,该局依法予以收缴。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请严格遵守禁放规定
记者从市禁放办了解到,集中查处贯穿烟花爆竹禁放整治行动全过程,我市公安机关强化与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城管、交通运输等部门的配合,落实举报奖励机制,严查严打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从2020年1月17日起,烟花爆竹禁放整治行动进入全面看护阶段,我市将发动行业部门、网格管理员和社会力量,围绕农历腊月二十三、春节、元宵节等重点时段,分工包片、包干到人,盯死看牢小区、楼院、城中村、大街小巷等重点区域,全面整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保护环境是每一位市民的义务。市禁放办再次提醒市民,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全市举报违规燃放、运输烟花爆竹电话为110,举报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电话为2965161。此外,市民还可以拨打12369向环保部门、拨打12315向工商部门、拨打12319向城管部门、拨打96520向交通运输部门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