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就业创业

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 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本报讯(记者 胡晨 通讯员 王周雨)为进一步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近日,我市对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进行了完善。

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自9月起,我市在全省《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关于助企纾困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中明确的“5+17”个行业基础上,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和对象进一步扩大覆盖至许昌行政区域内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等。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截止到2023年5月,使缓缴政策惠及更多市场主体。

完善企业补缴费款政策。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允许企业在2023年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办理。

保障企业和职工相关权益。全市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提供失业保险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企业缓缴期间,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职工在办理退休或申领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时,企业和职工应按规定先补齐申请缓缴的失业保险费。

优化缓缴经办服务。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应坚持企业自愿申请原则,实行“即申即享”,企业申请即享受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最大限度减少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满足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落实落地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