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炀洋: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已向许昌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工伤职工曹会丽(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先行支付两次医疗费共计39897.81元。
2021年6月14日7时40分,你醉酒后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摩托车与曹会丽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你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根据《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1002民初5845号)、《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之规定,你应承担曹会丽的相关医疗费用。
限你在本公告送达后十日内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曹会丽医疗费39897.81元。请将款项汇入以下账户:
户名:许昌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100216143950015599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莲城支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许昌市社会保险中心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