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平安许昌

朋友肇事他去“顶包” 如此“义气”情法不容

本报记者 董全磊 通讯员 刘少玄

朋友肇事,找他“顶包”。出于朋友“义气”,他赶到现场“帮忙”。昨日,记者从禹州市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宣判。被告人乔某因犯包庇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

去年6月,侯某(已判刑)驾驶重型货车,行驶至省道103某路口时,与酒后驾驶无证二轮摩托车的魏某相撞。此次事故中,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魏某当场死亡。案发后,侯某逃逸。

因顾忌自己是C1驾照,与所驾驶车型不符,担心受到重罚,侯某便打电话联系持有A2驾照的朋友乔某。两人商议一致,由乔某“顶包”。随后,乔某赶到事故发生现场。面对民警,他将责任全部揽到自己身上,说是自己驾的车,躲闪不及与摩托车相撞。

后期,民警在办理该案时,结合视频监控资料,根据调查情况,发现乔某的行为十分可疑,遂依法对其进行传唤。在警方的压力下,乔某最终主动如实供述自己替人“顶包”的事实。

就此案,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乔某明知侯某是犯罪的人仍作假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乔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该法院以包庇罪依法判处乔某拘役6个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